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7]1894号                 2017-10-31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6]94号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
发改运行[2017]946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商务部

  外交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 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安监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能源局 外汇局

  2017年10月31日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能源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入。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