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46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25号 2017年7月11日
沈志强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一土地重复征税的问题,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你们所言,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为此,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2016年全年增值税减税规模超过5000亿元;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减免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对于你们提出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一土地重复征税的问题。我们考虑,在现行税收制度下,我国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房产税按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面积乘以固定的税额标准计征,这两个税种在开征目的、调节作用和征收方式等方面都有所区别。但由于房产、土地在物理形态和价值上密不可分,分别按照两个税种征税在征收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加快税制改革。
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我们正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拟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类房地产统一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我们将在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你们所提建议。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