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确认;中央金融机构等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社保基金会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地方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中央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上报国务院。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