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                   2015.9.7

证监发[2015]61号 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个税修正案要点解读<高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媒体报道——

财税[2015]101号文明确: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股超1年 股息红利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文:2015年9月8日起,个人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税 

财税[2015]101号文出台:暂免股息红利个税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财税[2015]101号文:股息红利个税暂免送实惠 有助提振投资信心

财税部门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