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机关协调】核准机关可以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评估意见等,建议投资主体对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要求投资主体对有关情况或材料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五条 【核准时限】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
前款规定的核准时限,包括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核准条件】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为: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
(三) 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核准文件】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相关程序豁免】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委托评估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二十九条 【备案申请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三十条 【备案受理】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一条 【备案时限】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