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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按照党的十九大作出的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我们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2月3日。意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1.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ndrc.gov.cn),进入首页“意见征求”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3.传真:010-68502597。

  4.信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邮编100824。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或信封上注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1.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2017年11月3日

附件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权利】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禁止性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五条 【投资主体义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