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 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 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的理由、依据和结果;

  (四) 不服处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中评协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中评协负责考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及处理。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中评协不停止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评协﹝2016﹞16号)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中评协〔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