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 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理的理由、依据和结果;
(四) 不服处理决定,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中评协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中评协负责考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及处理。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中评协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中评协不停止执行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师(珠宝)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评协发布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评协﹝2016﹞16号)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规程》(中评协〔201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