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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办[2017]92号                  2017-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有关规定,结合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际情况,我会制定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公平、公正,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试中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考点负责人、巡视、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及考试服务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监考人员,是指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外负责考试秩序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点负责人,是指考试期间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的考试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服务机构,是指为考试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 携带通讯工具、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 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计算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

  (四) 故意损坏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五)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四)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具有文字存储及显示和录放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五)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