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工作要求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涉及人员广,社会影响较大。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妥善研究解决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政策及时详尽地通知到每一位持证人员,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职能移交工作。

  九、其他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北京市财政局、中直管理局、国管局之间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停止向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调入手续,可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调入北京市财政局。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之前,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持证人员办理调出、补证、信息变更等事项,仍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负责;移交工作完成后,持证人员需办理调转、补证、信息变更等事项,由北京市财政局予以办理。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函告财政部;其他未尽事项,由财政部协调有关各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