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会[2016]14号                        2016-8-17

税屋提示——根据财政部令第92号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下放至北京市财政局。

  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北京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

  2016年8月17日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向北京市财政局移交工作,确保相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连续性和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财政部原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的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局。

  二、组织领导

  在财政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总体移交工作。

  三、移交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工作。

  四、移交方式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原则上采取汇总清单方式办理批量移交,汇总清单应当加盖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财务主管部门印章。

  中央在京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的移交工作具体事宜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与北京市财政局充分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应确定具体负责移交工作的人员,并将联系方式统一报财政部会计司。

  五、移交流程

  (一)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将会计人员信息和清单送交北京市财政局。

  (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接收手续。

  (三)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可根据管理需要,保留相关会计从业人员信息。

  六、时间安排

  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原则上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

  七、相关事项

  (一)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持证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分别负责;持证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认定职能移交之后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二)2016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不再组织2016年及以后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中央在京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