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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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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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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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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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