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税总发〔2017〕84号               2017.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网站建设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税务机关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指引》的重要意义

  《指引》是政府网站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指引》强调,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原则,严格开办流程,推进资源集约,打通信息壁垒,加强监管考核,实现各级政府网站有序健康发展,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税务网站是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桥梁,在推行政务公开、开展税收宣传、服务纳税人、与公众互动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指引》的出台,对于加强税务网站建设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学习领会《指引》精神,组织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全面细化落实《指引》的各项任务

  《指引》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提出全面、系统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细化落实职责分工、集约建设、网站功能、安全管理、机制保障等方面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探索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推动创新发展。

  (一)理顺职责分工

  1.明确管理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全国税务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税务系统网站建设;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系统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和组织协调本系统网站建设。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网信办统筹协调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2.落实办站职责。税务总局办公厅和省税务机关办公室是本级网站的主办单位,负责网站建设规划、组织保障、信息内容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网站纳税服务频道和栏目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网站平台技术规划、运维和安全防护;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做好有关业务系统与网站的对接和前端整合。

  (二)推进集约建设

  1.实行两级平台建设。全国税务系统按照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两级集中模式建设网站集约化平台,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内设机构及市、县税务机关不得单独建设网站平台,不符合要求的网站要整合到集约化平台。集约化平台要持续优化完善功能,加强安全防护。

  2.统筹三级网站开设。税务总局开设门户网站,省、市税务机关在省税务机关集约化平台上开设部门网站,县税务机关不开设网站,通过市税务机关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各级税务机关按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维护,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网站开设、整合和变更备案要按照《指引》规定的流程办理。

  3.统一规范名称标识。网站要以机构名称命名,网站域名要使用“.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和符合要求的中文域名。税务网站统一使用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图案作为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三)规范网站功能

  税务网站的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纳税服务和互动交流。要规范网页设计,实现展现布局、地址链接和网页标签的规范化、标准化。

  1.规范信息发布。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完善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网站作为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及时准确发布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和重大政策信息。落实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依法公开各类信息,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健全网站信息更新保障机制,对信息和数据科学分类、及时更新,对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