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相关政策——税总发〔2014〕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税收风险管理,2014年9月12,国家税务总局曾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统一对税收风险的认识,明确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并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随后,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若干税收风险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将若干重点税收风险事项发送各地税务机关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其中就有一项重点税收风险事项为(七)加强国际税收风险管理。具体为:加强对外支付股息红利、向避税地大额支付以及大额集团服务费分摊、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等税收风险管控,强化关联申报风险监控。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强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而针对于非居民对外支付大额费用的反避税问题,2014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内部曾发布《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底排查。从2014年8月开始,各地税务机关正式开展对大额对外支付费用进行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在2014年的最后5个月中查补税款超过10亿元;2015年3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公开发布《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税总内部发文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及利息非居民税收管理,应该是在2014年开展的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底排查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享受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待遇的管理(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防范非居民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同时加强对支付人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在成本费用中计提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以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的管理。

针对于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已经由“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2015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中要求“认真执行税收协定,配合税务总局做好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改备案相关工作,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中的第45项“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中规定的审批事项);2015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再次明确“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但是至今针对于由“审批方式”改为“备案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将应如何进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国税发〔2009〕124号文进行修订,预计很快就会出台修订后的文件。然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目前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非居民只要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或扣缴义务人应可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主选择适用协定税率或进行免税申报,但是税务机关将会进一步加强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因此,作为纳税人更应该高度重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的税收风险。

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提醒大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税务风险:
1.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