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5]14号 2015-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财政部会计司
2015年6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在权益范围内转移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答: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本解释发布前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 原母公司(即改制后为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改制后为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止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后,转入原母公司的账内。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并确认为权益工具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原母公司购买的原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按原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库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