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79.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
80.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仅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四十)
所有行业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