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并购支付对价、并购支付方式、被并购股权/资产评估值变更;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基本信息变更,包括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支付对价、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支付方式变更;
(五)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六)合并、分立、终止;
(七)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九)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前述变更事项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者股东,属于备案范围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外国投资者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比例每累计变化5%以上,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应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单个外国投资者出售其所持上市公司全部股份,上市公司应办理变更备案。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手续,需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上传提交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报告承诺书》;
(三)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企业全体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股权架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八)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需提供境内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在营业执照签发或换发前已完成备案,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或换发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合并、分立、减资、解散、资产并购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第十一条 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报告表》或《变更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报告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