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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mof.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务部

  2017年5月26日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设立报告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报告表》(以下简称《变更报告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报告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设立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由于并购、战略投资、吸收合并等方式,非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填报《设立报告表》。其中,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非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前或登记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变更报告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外国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