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劳务派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重要提示】 

1、企业发放工资薪金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不担任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4、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5、劳务派遣企业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全部价款时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6、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8、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福利费支出 

讨论稿中没有明确“福利费”的具体内容,但是全国各地对福利费支出的规定有各自的标准且不太统一。  

福利费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的确是为员工发生的福利,且接受者为全体员工,那么就应该是属于福利费。具体的操作应参考各地的执行标准来判断。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重要提示】 

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税前扣除,但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已经规定员工集体旅游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

企业为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职工交通支付的非货币**利,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内设食堂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重要提示】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如高管参加MBA等培训,即使取得合法凭据,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与岗位没有直接关系。

2、开展文体活动,为职工购置的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费用,可列支;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