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2015.1.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屋提示——因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情况复杂,全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该文件最终未能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讨论稿”)是税务总局在2012年6月“高邮会议”流出版本。该草稿主要是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而制定。讨论稿是对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指导性的意见,但并不是执行办法。以下为该文件的部分素材,希望对于了解该政策有所帮助:

地方政策——
晋国税函[2008]19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规[2011]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宁夏地方税务局宁夏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目录

总则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成本及费用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管理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的操作指导方向,非常重要。

1.真实性原则 

支出已经实际支付,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会计上最核心的原则,但是在税法上,更接近与实际支付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结合,有时会与真实性原则存在冲突和矛盾。

3.相关性原则 

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可计量、待确定的金额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成本列支的项目。

5.合理性原则 

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经营常规。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即当期列支与非当期列支的问题。

7.配比原则 

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不重复扣除。  

【重要提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

2、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第二章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有些在会计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但是在税法领域不属于工作薪金列支的基数。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福利费列支的医务室、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养老金、失业救济金下岗、待岗、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从实际的角度,税务局要有“唯一尺度”来判断,还是比较困难的,这里主要强调的还是合理性。  

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仸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