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298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7]18号     2017-7-11

唐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在重庆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试点进口商品限额免税零售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关于支持在重庆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试点进口商品限额免税零售政策的建议,是要在重庆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比照实施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不宜在全国其他地方推广实施,主要考虑如下:

  离岛免税政策的实质是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进口消费品实行免税,不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世界各国只对离境旅客购物给予免税优惠待遇的国际惯例,在全球除因极特殊原因在日本冲绳、韩国济州以及我国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地区实施外,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或地区均无实施。不宜放开该政策,否则会影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统一的税制,有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关于全关境内实施统一的贸易制度的有关承诺。

  海南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专门赋予海南的一项特殊政策。海南是我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自然条件和区位特点独特,四面环海且离大陆较远,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工业发展受到较严限制。正是考虑其特殊性,中央赋予这项特殊政策。重庆保税港区作为内陆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充分发挥功能政策优势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重庆保税港区在发展方式、区域定位、区位特点等方面与海南存在很大差别,不宜在重庆保税港区参照实施海南的特殊政策。

  综上,我们认为,不宜参照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在重庆保税港区试点进口商品限额免税零售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