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54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7]13号   2017-7-24

吴世忠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阳极铜、银精矿中伴生黄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进口粗铜含金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9]60号),海关总署为便于执行,陆续印发了2003年第29号、2007年第14号和第60号以及2009年第69号公告,上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黄金伴生矿的范围包括铜、铅、镍、钴、锑五种金属矿砂及其精矿,还明确对进口粗铜(即锭状未精炼铜)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当时上述产品已基本涵盖了我国进口伴生黄金的主要矿种,而阳极铜及银精矿整体进口量很小,故进口阳极铜与银精矿中伴生黄金未纳入现行进口免税的政策范围。随着海外市场深加工的发展以及国内市场环境的变化,近年行业内阳极铜和银精矿进口量持续增加。

  鉴于目前我国黄金伴生矿以及阳极铜的进口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并针对近年来伴生黄金进口形态的变化,认真研究处理进口阳极铜、银精矿伴生金增值税征免问题。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财政部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