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42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20号 2017-7-18
穆范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缓对提金氰化尾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机氰化物属剧毒物质,极少量的氰化物就会污染水体,引起鱼类、家畜乃至人群急性中毒。为控制无机氰化物的环境风险,防止含氰尾渣不规范贮存、处置导致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将“采用氰化物进行黄金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中危险废物适用税额为每吨1000元。据此,黄金企业贮存或者处置氰化尾渣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按每吨1000元的税额标准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您所反映的,一直以来氰化尾渣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大多数黄金企业的氰化尾渣贮存场所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标准建设。将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后,氰化尾渣贮存场所将达不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短期内进行改造的难度较大。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为避免开征环境保护税对黄金企业负担产生太大影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将氰化尾渣纳入《危险废物豁免清单》的可行性和具体要求,通过制定氰化尾渣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专有标准,保持新旧管理制度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委托中国黄金协会开展《黄金行业含氰废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研究工作,并拟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推动将相关成果转化为环境保护行业技术规范,依法合理加强氰化尾渣环境管理。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