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金[2017]109号   2017-10-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17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 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4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1 7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各地财政部门应按我部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其中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地方财政部门还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软件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软件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2018年5月1 5日之前,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1份地方汇总财务决算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报送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时,应向我部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须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3.所有报表数据、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文字资料及上报时间等要求由地方财政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