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主席令13届第25号 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