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2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28号 2017-7-18
喻新强等11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优化调整电价中中央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本届政府以来,为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持续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现存的政府性基金已从2013年的30项减少至21项,主要涉及水力、电力、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领域。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标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行业特点、地域差别、社会承受能力、政策公平等因素进行确定。目前,绝大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全国执行一个征收标准,仅有少部分在地区间有差异,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其中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最高的是江苏省,为14.91厘/千瓦时,最低的是西部绝大部分省份和东北三省及内蒙古,为4厘/千瓦时;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发电企业所在地区的库区基金标准执行,各地区可以有差别,但不得高于8厘/千瓦时。
您们反映的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不统一,尤其陕西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征收标准较高的问题,现实中确定存在。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其征收标准总体上可分为两类,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及西北的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个省区的征收标准几乎“一省一标”,但均不到4厘/千瓦时,其余19个省市区包括陕西省的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与同处西北地区的几个省区相比,陕西省较高。需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上述征收标准确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本省(区)2006年的移民人数。对移民人数较少的如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征收标准相对也较低,对移民人数较多的如陕西、广西、海南、重庆等其他19个省(区、市),规定了统一的标准,标准也相对较高。实际执行中,因库区及移民安置区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存在某一时期某个地区基金收得较多,但获得的中央安排的后期扶持资金不增反降的问题。
对您们提出的降低陕西省承担的中央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问题,经梳理,基本上已经落实。今年6月份,财政部分别印发了《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和《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此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涉及全国各个地区,情况复杂。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通盘考虑各地移民脱贫工作、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移民安置方面的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
感谢您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