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应当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和非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