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2、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13、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14、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5、限制获得荣誉称号,已经获得的按程序及时撤销,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16、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质检总局)

  三、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同时,有关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布。各有关部门获取有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信用等级较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和失信机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给各有关部门。对于从名单中撤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则和程序,停止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修改或调整,与本备忘录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