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免检一次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推进实施的两化融合、工控系统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等需要电子认证服务的重大项目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公布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树立为诚信典型,向社会推介。

  4、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申请、评选表彰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便利和支持。

  5、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自身职权范围内,采取更多的激励措施。

  (三)其他有关部门采取的激励措施

  6、政府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在委托认证服务机构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联合激励对象。(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7、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8、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

  9、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验机构认可等工作中,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科技部、质检总局等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

  10、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11、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2、在政府招投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13、将认定守信激励情况作为企业参加全国奖励评估的重要参考,作为机构负责人参加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

  (一)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依规采取的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失信行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2、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对失信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对失信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行业禁入。

  3、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行政审批中,对失信机构从严审核。

  (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的惩戒措施

  4、对吊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机构,责令限期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实施单位:工商总局)

  5、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实施单位:国土资源部)

  8、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严重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

  9、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将失信机构相关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决策和信贷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失信机构提高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等服务。(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

  10、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实施单位:科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