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三)关于按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

  单位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应当根据业务实质,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经完成的时间占合同期限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等方法,合理确定合同完成进度。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已经开始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无需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对已经确认的收入进行调整。

  (十四)关于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等的成本。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不拥有控制权,因此“受托代理资产”并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所规定的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标准。

  “受托代理负债”因单位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单位收取的押金、存入保证金等负有偿还义务的暂收款项,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上述原则正确确定应转入新账或登记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和“受托代理负债”科目的内容。

  (十五)关于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事业预算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核算口径也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新账的相关科目的核算口径。

  二、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

  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是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内容,会计账簿生成的信息是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重要数据来源。各单位应当以执行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为契机,健全会计机构,充实会计人员,提升会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夯实资产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强化资产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各单位应当在2016年资产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为准确计提折旧、摊销费用、确定权益等提供基础信息。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

  三是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及时将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为将基本建设投资业务纳入单位统一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做好准备。

  四是进一步明晰资产占有、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将单位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资产以及单位受托管理的资产登记入账,确保国有资产信息全面完整。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财政部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