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806号 2018-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券融资服务,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优质企业债券,实行“一次核准额度、分期自主发行”的发行管理方式。

  (一)债券申报阶段,发行人可就我委各债券品种统一申请额度,批复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二)经我委核准后,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自主灵活设置各期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期债券规模、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三)发行人在申报阶段可仅设立主承销团,在各期债券发行时明确牵头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

  三、优质企业申报企业债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

  (一)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二)核定公开发债规模时,按照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口径进行计算。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四)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五)鼓励商业银行以“债贷组合”增信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四、优质企业债券申报阶段,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行正负面清单管理。

  (一)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领域,形成“正面清单”。“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聚焦企业经营主业。支持优质企业在“正面清单”拟定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安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率和灵活度。

  (二)申报材料应明确债券募集资金禁止投向领域,形成“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负面清单”领域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业务范围进行补充和调整。

  (三)鼓励优质企业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五、各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应公开披露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清单和偿债保障措施。

  六、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一)发行人在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财务变化和债券风险情况的基础上,按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指引》(附件2)的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