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建立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制度。登记实践中,个体工商户存在大量实际不经营,但不办理注销的情况,为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前期试点情况,修订草案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制度。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两年以上,当事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二)依法被撤销登记或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
5.关于促进个转企便利化的问题。《条例》原二十八条只做原则性规定,此次修订根据地方实践作了明确和细化,鼓励个体户自愿转企业,做大做强。将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依法保留原有行政许可,在其字号名称不变且不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引起公众误解的情况下,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6.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个体经济量大面广,对增加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经济的扶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个体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个体经济发展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的集中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相关附件: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
附件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