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18〕11号    2018-11-24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掌握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层层落实责任,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同口径数据的一致性。

  (二)及时准确编报,加大审核力度。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编制和报送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按时汇总并报送汇总内部控制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力度,不断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三)开展分析应用,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探索应用大数据技术,挖掘内部控制报告价值,积极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专题分析和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部门)内部控制编报工作的监督指导,抽取一定比例的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对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和内部控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同时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内部控制问题的整改落实,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二、报送要求

  (一)各部门。

  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其他各级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垂直管理要求,审核并汇总本系统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

  (二)地方财政部门。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向财政部(会计司)报送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

  其他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地区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本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

  中央部门和山西、上海、浙江、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宁夏、厦门请于2019年1月15日后,通过IE等主流浏览器登陆“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https://tybb.mof.gov.cn/)开展201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的编报工作。不适宜通过网络版报送的单位请下载单机版软件编报。

  其他地区使用财政部统一下发的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单机版)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工作。请于2019年1月15日后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频道(http://kjs.mof.gov.cn/)相关栏目下载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软件(单机版)及有关操作手册和操作讲解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