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18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3号 2017-10-23
为保护生态环境,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减少工业污染排放和能源消耗,促进铁合金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8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见附件1):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及硅锰铁(720230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8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16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
4.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若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7.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2016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出口供货量达3000吨,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0吨。
3.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第(一)条1、2、5、6、7、8款规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4.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第(一)条1、5、6、7、8款规定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7.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2014-2016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第(一)、(二)条规定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如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如为流通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5、6、7款规定。
(五)2014-2016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二)条1、3、5、6、7款规定。
(六)规范铁合金出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1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3款或第4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请企业进行汇总,于2017年11月15日之前将申请企业材料(纸质版和电子光盘各1份)及2018年申报铁合金出口许可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寄送商务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光盘各1份)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3号窗口李宇奇;联系电话:010-65197853;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08-001”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