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税总发[2014]92号                   2014-8-12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严肃培训纪律,加强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培训计划管理
   (一)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合理确定经费预算,按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育培训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内容;培训管理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负责人、申报理由、主要内容、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组织实施条件、经费保障、评估与验收方案等内容。
   (三)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或组织其他活动。
   (四)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变更或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预算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五)培训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税务系统干部院校和当地党校、行政学院等院校内择优选择,确需在其他地方举办的,应选择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不得在无培训资质的各类培训中心、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六)年度培训结束后,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联席会议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自觉接受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规范培训组织实施
   (一)培训主办单位要认真进行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紧紧围绕税收工作需要,合理编制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安排教学与相关活动专题,并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安排。
   (二)各类干部进修班,都要开设党风廉政教育的教育单元;各类干部培训班,都要安排党风廉政教育内容。
   (三)培训主办单位要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并汇总分析考评情况,及时向培训机构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反馈。对培训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及原因,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四)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培训教学和学员选派工作的管理及审核监督,防止出现不按照规定选派学员、违规安排考察、违规收费等问题。
   (五)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主办单位的培训需求,认真拟定培训项目计划,灵活选择培训形式,积极运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一)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治校,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严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要加强学员的入学教育,增强学员遵规守纪意识,熟知各项纪律规定,遵守学习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要充分发挥班(支)委会作用,引导学员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我管理。对重点培训班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派人跟班。
   (二)培训机构要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按标准承接各级、各类培训项目,不得超标准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三)参训学员在培训期间,要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规定,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工作人员“陪读”。
   (四)参训学员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严禁公车私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车辆“伴读”。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与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