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抵离我国国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总局机关赴台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国税系统赴台团组人数不超过15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7天。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出席国际会议、多双边机制性磋商谈判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国际会议须安排具有相当外语水平的业务人员参加,总局领导出席重要国际会议时,安排随行翻译。
  出访团组要结合出访任务科学设计在外日程,出访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总局机关组团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出访时,需事先向被邀请单位出具双跨(跨地区、跨部门,下同)团组出国(境)征求意见函,被邀请单位应及时复函,总局国际税务司收到复函后,方可向被邀请单位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征求意见函应明确该团组是否列入年度出访计划、在外日程、经费来源及开支明细,原则上不得指定具体人选。
  第十三条 要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出访团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是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标准等。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本单位内部公开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达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目的。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