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科技部将管理单位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报送质量、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传输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为基础,加强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的抽查监督。
对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管理单位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表
2.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
3.暂停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