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科技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245号                2018-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主管单位,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科技部、海关总署研究制定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30日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按照“简化程序、优化监管”的原则,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是指为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用以实现科研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统一开放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

  管理单位应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开放共享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开放共享的情况;在不涉密条件下,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如实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管理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变更情况)、开放共享管理制度信息、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共享服务记录以及开放共享台账(模板)等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前,应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和运行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制定发布数据报送规范,指导管理单位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并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向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中国电子口岸实时传输管理单位报送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第七条 海关总署指导各直属海关按规定对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本部门、本地区管理的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监督指导管理单位如实、准确、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开放共享程序

  第九条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前,应按规定事先向所在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