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020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0.5分/户次;
0.2分/户次;
0.1分/户次

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供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2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0208其他涉税服务  1分/户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3不


录030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10分/次;
-50分/次;
-100分/次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对经认定负有相关责任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10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加扣40分,共计扣50分;情节严重的,加扣50分,共计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030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030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030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030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030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0307故意扰乱税务机关正常办税秩序的  -10分/次;
-50分/次;
-100分/次

发生该情形的,第一次扣10分;第二次扣50分;以后再发生该情形的,每次扣100分。

0308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50分/次;
-100分/次;
-200分/次;
-500分/次

1.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0309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0310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0311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0312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0313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0314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04纳


录0401个人依法纳税情况  -50分/次;
-100分/次;
-200分/次;
-500分/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本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在个人纳税方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备注:
1.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从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撤出后,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2. 本表“积分/扣分规则说明”所述“以上”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