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 2018-10-25
中税协发[2019]002号 关于印发《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十二项执业规范的通知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现予发布。
本公告所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并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一级二级三级积分/扣分1.涉税专业资格包括: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该项指标可累加计分,每项涉税专业资格计5分。
0103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3分1.加入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计3分。
2.涉税专业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包括: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
3.该项指标不累加计分,最高分3分。
0104所属涉税1.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信用等级为TSC5级的,计10分;信用等级为TSC4级的,计7分;信用等级为TSC3级的,计3分;信用等级为其他情形的,不得分。
2.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的机构信用等级计算积分。
3.同时在多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的,按其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机构计算积分。
02执1.该项指标采取阶梯计分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按期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不超过2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1分/户次;超过200户次至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5分/户次;超过500户次的部分,计分标准为0.1分/户次。第二个自然年度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分。
2.在一个自然月内,为同一委托人提供多个税种或多次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按1户次计分。
0202一般税务咨询 1分/户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3专业税务顾问 12分/户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1次以上该项服务的,计12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4税收策划 12分/次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5涉税鉴证02050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12分/次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02050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3分/次02050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12分/次02050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3分/次020505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12分/次020506其他涉税鉴证2分/次0206纳税情况审查 12分/次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一个委托人提供多次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
2.为多个委托人提供该项服务的,累加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