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2018-10-25

税收事件盘点——小税种<厦门税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刘金涛点评:

1、同样是颗粒物,根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烟尘和一般性粉尘。

2、其实,上述规定只是为征管方便,简化处理而已。如果您知道烟尘和粉尘的定义,基本就可以知道如何区分了:

1)粉尘:因机械过程(破碎、筛分、运输等)而产生的微细粒子,能在气体中分散(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粒子,称为粉尘。粉尘的粒径范围很广,由细至1/10μm到数百微米。

2)烟尘:因物理化学过程而产生的微细固体粒子,称为烟尘。例如冶炼、燃烧、金属焊接等过程中,由于升华及冷凝而形成。烟尘的特点是粒度大都比较细,在1μm以下。

3、烟尘的污染当量值为:2.18;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4,即:同等质量情况下,烟尘对环境的危害比粉尘大。

4、颗粒物包括: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一般性粉尘。

二、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

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刘金涛点评:

1、《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2、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包括: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

3、《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4、注意此处规定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应为上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即: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5、注意: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应为每一排放口排放情况对单一排放口依法不予减征,不是对纳税人所有排放口不予减征。但若没有排放口的纳税人,监测数据超标,即整个纳税人都不减征。

三、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一)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等规定,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相关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