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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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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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十八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放宽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商出资比例、投资比例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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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