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7号           2016.7.4

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对《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意见稿)的六项建议,你怎么看!<翟纯垲>

连财逐一点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赵国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起草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8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高大平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685528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附件下载:

1: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扣缴的增值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