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7-1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的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16年7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