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2016.7.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答记者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近日,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四项具体准则)。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四项具体准则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四项具体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改革方案》指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任务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改革方案》明确要求,2015年要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2016年起要制定发布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准则》,为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为了积极落实《改革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们根据《基本准则》制定发布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
四项准则的出台,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工作继《基本准则》出台后又迈出了坚实一步,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夯实国有资产管理基础,保障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四项具体准则起草发布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基本准则》印发后,我们立即启动了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在起草发布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承科学民主决策精神和公开透明的准则制度程序,进行了大量调研、座谈,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从准则起草到发布,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是草拟和讨论阶段。自2015年下半年起,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合理继承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立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现实需要,依据《基本准则》,着手起草四项具体准则,10月份形成了讨论稿。在会计司内部各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和讨论基础上,我们对四项具体准则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