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6﹞28号 2016.7.4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供给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我们起草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请有关部门和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2016年8月3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8
附件1: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以破产清算净值计量。
破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法定时限内,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债务应当以清偿价值计量。
清偿价值是指,不考虑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应当清偿的金额;经债权人申报并经法院确认的债务,其清偿价值应为法院确认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宣告日的破产清算净值和清偿价值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初始确认,相关差额直接计入累计清算净损益。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债务按照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破产企业应当对财产和债务的账面价值按照破产财务报表报告期末(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的破产清算净值或清偿价值进行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财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财产,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财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应当先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该债务项目部分账面价值。剩余账面价值在企业的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应当终止确认并计入当期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清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