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2016.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纳税信用**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纳税信用**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7月8日

 关于对纳税信用**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牵头,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就纳税信用**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激励对象 联合激励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纳税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的实施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系统。税务总局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守信联合激励系统中获取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

三、激励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