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丞点评:
可适用政策的分配利润应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清算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部分。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但不包括预分利润。
例如,境外A企业为境内B企业的股东,截至2018年12月31日B企业账上2018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500万元,2019年1月10日B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投资方A企业分配2000万元利润用于其增资境内C企业,并于当月支付。在满足102号文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提下,仅有500万元利润可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剩余1500万元预分利润由于不属于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三)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百丞点评: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因此53号公告规定,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在收到的当日就转让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才符合相关规定。
利润分配企业如果以实物进行分配,根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均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对于被投资企业,取得实物投资,入账时需要发票进行账务核算。如果利润分配企业的股东为境内投资者,可以由利润分配企业向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资者再向被投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利润分配企业缴纳增值税,被投资企业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利润分配企业的股东为境外投资者,以实物进行分配时,利润分配企业缴纳增值税,但是境外投资者无法抵扣进项税,境外投资者再以分得实物进行投资时,因境外投资者不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被投资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整个流程涉及两道销项税但是无进项税可以抵扣,造成重复纳税。
三、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四、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除属于利润分配企业责任外,视为境外投资者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百丞点评:
支付境外投资者股息红利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相关利润实际支付之日,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境外投资者因不符合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条件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中股息税率见文件《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境外投资者在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执行。
五、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