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第二款: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
  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河道影响审批

河道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行政法规作出相关规定但未明确为核准前置条件(7项)

1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2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66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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