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 2016-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14年3月28日在柏林正式签署。中德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16日
附件:
中德税收新协定解读
《国际税收》 何 杨 梁若莲
内容提要:中国和德国于2014年3月新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既是对1985年旧协定的修订,也是新的国际经济和国际税收形势下体现我国国际税收新立场、新定位的又一成果。本文对中德新税收协定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解读,并对协定修订背后的国际税收规则变化进行了分析。我国在协定谈签中不断吸收国际税收发展的新成果,更加关注居民国税收利益,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关键词:德国 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
2014年3月28日,中德双方在两国国家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于德国首都柏林签署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尽管新协定需要经过两国立法机关通过后才能正式生效,但是协定中的一些新变化应该引起投资者、管理者和研究者的重视。
一、中德两国的投资发展情况
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划分是协定的核心内容。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对外投资和外资流入的差额不断缩小,止在从一个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见下表)。按照这样的发展势头,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中国会成为一个资本净输出国。因此,在国际税收立场上,中国从着重强调来源国的税收利益逐步转变到关注居民国的税收利益。
德国目前是中国在欧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欧盟成员国中与我国相互投资最多的国家。两国资本流向经历了从单一向双向的转变。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德国对华投资迅速增加,跻身对华投资前十的国家之列,2014年1-3月德国在中国的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达到4.32亿美元,名列第七。[1]
中国对德国的投资起步比较晚,但是德国的技术、科研实力备受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整合提高竞争力的中国企业欢迎。2012年6月,安永公司公布了一份针对400个中国经理人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德国成为了中国企业家在欧洲最受欢迎的投资地。在已经进入欧洲投资的中国企业中,63%的企业选择了德国作为投资地。根据fDiMarkets[2]2014年的统计数据,2009-2013年,德国是中国最重要的绿地投资项目的目标国家,占比达19%。[3]2011年中国首次以158个投资项目成为在德国投资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2013年虽然数量有所下降,以139个项目位居第三,但与第二位的瑞士仅差1个项目,与第一位的美国只差9个。中国在德国的直接投资累计额也从2007年的4.28亿欧元增长为2012年的13.88亿欧元。据估计,2020年,中国对德投资有望达到20亿美元。[4]
中国和德国之间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以下简称“旧协定”)签订于1985年,那时中国基本上只是一个资本输入国。而随着两国投资格局的变化,中国对德国资本输出的增加使得我国在国际税收立场上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从2007年开始,两国就启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重签工作,经过了多轮的谈判,终于达成了新的协定。
二、新协定在征税权划分上的新变化
对居民国税收利益的关注在新的中德税收协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本文对比了2014年和1985年中德税收协定的新变化,力求以管窥豹,揭示我国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未来走向。
(一)常设机构条款
1、工程型常设机构。新协定将构成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标准由旧协定的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提高了德国居民企业在我国构成工程型常设机构的门槛;相应地,我国企业在德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监理等行为构成常设机构的难度也随之提高,这对于我国“走出去”企业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