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清理现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安排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1-6),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上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下级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验收工作,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省(区、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呈请省级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全省(区、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尽快按程序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通知》的落实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
    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统一市场体系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下载: xlsx 文件 
    1.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2.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3.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4.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5.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6.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

    财政部
    2014年12月22